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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0〕53号
2000-03-3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地税函〔2000〕53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0-03-31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管理和税款征收,各地仍按照区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分类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减免税管理上,按照该文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按纯益率征收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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